股东恶意注销公司应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

裁判要旨:

由于被告未能履行法定程序,未通知原告申报债权,并基于虚假的清算报告注销公司,诉讼中公司账目存疑,最终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害,作为清算组成员的股东等人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。因股东等人在公司清算过程中未能依法履行相应程序,共同存在过错导致原告受损,故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

 

案例索引:

  1. 高民终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书。

法律依据:
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>若干问题的规定(二)》第十九条,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、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,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,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,或者未经依法清算,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,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,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。

创建时间:2023-07-17 16: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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